安徽省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皖国土资[2003]147号文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 添加日期:2008-1-4 11:14:51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皖国土资[2003]147号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
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3] 136 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取消行政审批且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积极稳妥地推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改革,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要严格执行省厅皖国土资[2000]61号转发国土资源部等5部委联合颁布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中,除“申报复核”及评审结果“认定”程序外的相关规定。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要认真审查受理资料,符合受理要求的,要及时受理,并视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情况,组成相应的评审专家组。及时向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报告评审受理和评审工作安排情况(格式见附件1)。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在完成评审后,应及时填报评审结果备案登记表(格式见附件2),连同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报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备案。
4、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应对矿产资源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就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及评审程序等进行合规性检查,符合要求的,准予备案并出据加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专用章(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章)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3)。不符合要求的或有关单位和部门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不予备案。没有评审备案证明的评审意见书无效。
5、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接到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出据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后,连同评审意见书一并发送送评单位和有关部门。
6、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对评审工作实行监督检查,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等形式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对评审中出现的问题,责成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予以纠正,问题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略):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登记表;
3、关于《#215;#215;#215;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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