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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检查验收具体事项的通知2007第14号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  添加日期:2008-1-4 11:26:28

    各州(市)整规办、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62号)及《云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2007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云矿整发〔2007〕1号)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于2007年11月27日下发了《云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云矿整发〔2007〕3号),定于12月中下旬,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代表省人民政府对各州(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的内容和标准

检查验收的内容是《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落实检查验收意见巩固整顿工作成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62号)、《云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2007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云矿整发〔2007〕1号)等文件规定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整顿和规范工作总体部署和安排、巩固并不断扩大整顿工作成果、积极稳妥地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新机制、建立健全组织保障体系和制度等五个方面。

二、检查验收人员分组和检查验收的州市

此次检查验收工作分5个组开展,每组6人,分别由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厅级领导带队,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人组成,具体分组和检查验收的州、市如下:
第一组:拟请省国土资源厅艾远津副厅长带队,成员:省国土资源厅2人、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各1人(待定)。负责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
第二组:拟请省检察院祁駦肙副检察长带队,成员:省国土资源厅2人、省检察院、省监察厅、省工商局各1人(待定)。负责普洱市、版纳州、临沧市。
第三组:拟请省发改委陈军副主任带队,成员:省国土资源厅2人、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商务厅各1人(待定)。负责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
第四组:拟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汤忠明副局长带队,成员:省国土资源厅2人、省安监局、省法制办、省公安厅各1人(待定)。负责楚雄州、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
第五组:拟请省环保局高正文副局长带队,成员:省国土资源厅2人、省环保局、省煤炭工业局、省政府研究室各1人(待定)。负责昆明市、曲靖市、昭通市。

三、检查验收的时间和方式

(一)检查验收的时间。检查验收的时间:12月18日至27日。各检查验收组开展检查验收工作的具体时间,由各组自行确定并提前通知相关州市。
(二)检查验收的方式。
1.听取相关州(市)整顿规范工作自查验收情况汇报;
2.对照检查验收标准,逐项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3.实地检查重点矿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及专项整治工作的完成情况,每个州(市)至少抽查一个县(市、区),实地检查一个重点矿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或者开展专项整治矿区工作的完成情况。
4.召开座谈会,听取矿山企业和矿区群众对整顿规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检查验收组与相关州(市)政府交换意见。

四、检查验收的工作要求

(一)各州(市)要高度重视,认真准备,积极配合开展检查验收工作,按照云矿整发〔2007〕3号文件要求,做好卷宗、档案、文件及汇报材料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检查验收组将依据检查验收标准,分别对每项内容是否达到要求作出客观评价。
(三)检查验收组在与各州(市)交换意见时,要明确指出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州(市)整规办确定1名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于2007年12月10日前报省整规办。
(二)省整规办负责统一协调检查验收工作。省整规办联系人及电话:林 波 5747413、5747444(传真)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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